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判缓刑

2015-07-31 795

桑某某,1987年生,正值青春之际,却在今年年初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,双方互殴,最终造成王某某重伤。公诉机关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。案发后,桑某某家人委托我所主任律师陆费红担任其辩护人。陆费红律师接受委托后,多方走访,调查取证,分析案情,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,但决定为桑某某在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为其作罪轻辩护,并对其适用缓刑。
陆费红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为:一、桑某某系自首,认罪态度较好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;二、桑某某向亲友举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其社会危害性已降到最低;三、桑某某系初犯,非预谋犯罪,其主观恶性较轻;四、被害人王某某有过错;五、桑某某家庭经济条件困难,为此已背负巨额债务,对其适用缓刑,能够缓解社会矛盾。
由于本案案情简单,桑某某主动认罪,辩护人认为罪名定性准确,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。但是鉴于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,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形,对本案的被告人不应施以重罚。并且,在我国和谐社会的政策的倡导下,我们更需要给此种犯罪情形的被告人一个改过的机会,让其尽早回归社会,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。最终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意见,判决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这一判决结果平衡了各方面需求,不仅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认可,也对被告人及其家属交上了满意的答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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